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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歲買什么保險好?

什么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案例分析

時間:2020-09-23 10:18:20

什么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什么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不可抗辯條款存在的意義

首先,我們先來把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中心思想提煉出來:

1.投保人應該以誠信為原則,如實告知自己和保險內容相關的情況。

2.假設投保者隱瞞了自己真實的身體現狀及過往信息,而且隱瞞的內容如果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就不可能正常投保。那么,保險公司有權在兩年內解除合同并拒絕賠償:

如果是故意隱瞞的,保險公司不賠償且不退保費;

如果不是故意隱瞞的,保險公司不賠償但退還保費。

3.如果保險公司知道了投保者故意隱瞞了可決定是否承保的內容,但在30天內沒有和投保人解除合同,那么保險公司以后就沒有權利再解除合同。

4.合同成立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或終止合同,無論投保時是否如實告知。

5.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就知道投保人有未如實告知的內容,但仍與客戶簽訂了合同,那么保險公司就必須要承擔責任,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根據我們提煉出來的內容可知:不可抗辯條款的提出,很好的約束了保險人和投保人的行為。同時,不可抗辯條款也是為了限制保險公司濫用權力及隨意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這是對投保人的保護。

不可抗辯條款不適用的案例分析

既然不可抗辯條款是用于保護投保者的權益,而且規(guī)定過了兩年后保險公司無權解除合同,那么即使投保者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也必須按照合同理賠嗎?答案是否定的。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合同簽訂的基礎,所以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既往病史或相關信息,且保險公司調查后可以舉證證明,那么即使過了兩年的實效,不可抗辯條款也不適用。畢竟,法律的基礎是公平公正,雖然不可抗辯條款更多是在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也不能讓保險人處于不公平的位置。

我們舉幾個典型的不可抗辯條款不適用的例子。

1、帶病投保

趙某于2005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險,在投保前他已經患有慢性腎功能衰竭,但卻未將此情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2019年趙某因慢性腎功能衰竭發(fā)展到終末期尿毒癥階段而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后發(fā)現趙某在投保時有隱瞞病史的情況,所以發(fā)出拒賠通知書。趙某不服,以不可抗辯條款為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駁回了趙某訴訟的請求。

這個例子中,趙某投保前已經患有慢性腎功能衰竭,而最終申請賠償的終末期腎功能衰竭實際就是慢性腎功能衰竭的末期階段,所以趙某相當于帶病投保并且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那么即使過了兩年的時間,不可抗辯條款也失效。

2、未如實告知的病癥與后期理賠疾病有直接關系

王某于2008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險,投保時在健康核保階段沒有提出任何有可能使保險公司拒保的病史從而以健康體投保。2018年王某因發(fā)現直腸癌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后發(fā)現王某在投保前的醫(yī)院體檢中已經發(fā)現直腸息肉的病癥,且醫(yī)院已經建議王某進行腸道息肉切除并作病理分析,但王某卻拒絕相關的檢查與治療并在之后投保重疾險時隱瞞了這個情況,所以保險公司發(fā)出拒賠通知書。王某不服,以不可抗辯條款為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在調查后駁回了王某訴訟的請求。

這個例子中,王某投保前已經出現了直腸息肉的病癥,而且這個病癥與最終申請賠償的直腸癌間有直接的關系,王某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所以即使過了兩年的時間,不可抗辯條款也失效。

3、兩年內發(fā)生的事故,卻在兩年后提出理賠

李某于2005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險,在投保前他患過一次肺炎,但卻未將此情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2006年李某不幸罹患肺癌,他怕之前隱瞞的肺炎病史影響他的理賠,所以故意拖延至合同滿兩年后的2007年才以肺癌為由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后發(fā)現李某在兩年內已經患病,雖然他之前的肺炎和后面的肺癌沒有必然聯系,但是李某沒有及時告知,所以保險公司依然拒賠。李某不服,以不可抗辯條款為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在調查后駁回了李某訴訟的請求。

這個例子中,雖然李某之前的肺炎和之后的肺癌間并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是違反了《保險法》關于及時告知的相關規(guī)定,所以即使保險合同已經過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也失效。

不可抗辯條款適用的案例分析

那么,不可抗辯條款還有有用嗎?

當然有用,我們就來看一下不可抗辯條款適用的例子。

1、未如實告知的內容與理賠沒有直接關系

周某于2011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險,在投保前他患過一次附睪炎,但卻未將此情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2015年周某不幸罹患胃癌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后發(fā)現周某曾患過附睪炎并隱瞞此情況,所以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周某不服,以不可抗辯條款為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最后周某勝訴。

這個例子中,雖然周某之前患過附睪炎并未如實告知,但附睪炎和胃癌間并沒有直接的聯系,而且合同生效已經超過兩年,所以法院最后判決周某勝訴,保險公司按合同賠償。

2、保險人在簽訂合同時已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

鄭某于2011年投保一份重疾險,在簽約前保險公司要求其做健康體檢。體檢后鄭某被查出乳腺結節(jié),并且體檢結果被保險公司取走。但在簽訂合同時鄭某未向保險銷售如實告知其患有乳腺結節(jié)的情況并順利簽約。2018年鄭某因罹患乳腺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后發(fā)現鄭某隱瞞了乳腺結節(jié)的體檢結果,且最后罹患的乳腺癌與之前的乳腺結節(jié)間有直接的關聯,所以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鄭某不服,以不可抗辯條款為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經過調查后發(fā)現鄭某雖然未如實告知,但其患有乳腺結節(jié)的體檢結果已在合同簽訂時交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客觀上理應知道此情況,而且理賠時合同生效超過兩年,所以法院最后判決鄭某勝訴,保險公司依照合同進行理賠。

這個例子中,雖然鄭某在投保面談時未如實告知其患有乳腺結節(jié)的情況,但這個結果已在體檢報告中明確體現并提交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理應知曉。所以在鄭某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必須按合理理賠。

未如實告知的補救措施

其實,未如實告知的情況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并不是偶然發(fā)生的。因為有時候投保者確實不知道未如實告知的內容與簽訂保險有關,或者未如實告知的內容連投保者自己都不知道。比如很多投保者缺乏醫(yī)學常識,所以不知道以前的某次就醫(yī)經歷或診斷會如此重要,從而沒有如實告知;再比如,投保人為父母投保,但父母習慣于不讓孩子擔心而未將一些身體不適的情況告訴孩子,所以投保者在投保時也會出現“未如實告知”的情況。

去鑒定未如實告知的性質是一件較麻煩的事情,所以如果發(fā)現有未如實告知的情況,應該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作一次補充告知。保險公司會根據投保者補充的情況作出具體的分析和判斷,最后會通知投保者是否可以繼續(xù)承保。雖然有解除合同的可能,但至少也做到了誠信原則,避免最后出現拒賠的損失。

總結

以上給大家敘述了不可抗辯條款的相關內容和例子,總結一下,就是不可抗辯條款并不是所有超過兩年的合同都可以支持。雖然它主要是用來約束保險公司的權利,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但明顯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的未如實告知,依然會成為不可抗辯條款失效的原因。

所以,兩年不可抗辯的條款并不是謊言的保護傘,大家切記“最大誠信,如實告知”。